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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考评人员换证工作的通知
2018-11-28 14:50 区职业鉴定中心 

五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细则》规定,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证卡到期人员进行统一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1.全区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且有效期和聘用期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需继续聘用的。
2.考评职业(工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群体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范围内,详见《换发职业(工种)清单》(附件1)。
3.在全年考评工作中未发生违纪违规事件的。
4.需要增加职业(工种)的,但每名考评人员仅限于3个职业(工种)(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二、其它人员
不在此次换发范围的考评人员,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出台后,根据相关规定换发。
三、换证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鉴定所(站)同意并加盖印章,报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考评人员考评工作表现,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换发证卡。
四、换证材料
换证材料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个人换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2);考评人员证卡原件;免冠小2寸彩照1张,增加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请提供相应职业(工种)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五、换证时间
换证材料于2018年12月15日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将申报资料、汇总表(附件3)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换发证卡。
六、工作要求
五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对考评人员履行职责表现严格审核,对承担考评任务期间综合水平达不到要求、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考评工作、出现过违纪违规者不再换发考评人员证卡。
联系电话(传真):0951—5099086
联系人:魏磊
邮  箱:454017705@qq.com
附  件:
1.换发职业(工种)清单
2.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个人换证登记表
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证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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